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說 |
明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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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依據行政院102年9月12日院臺規字第1020147299號函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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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為落實「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」第3點第4款規定,研擬法案時應切實注意辦理「法案衝擊影響層面及其範圍」,包括成本、效益及對人權之影響,爰旨揭檢視表納入「對人權之影響」,其修正重點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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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將「第一部分」之「柒、成本效益分析」修正為「柒、成本效益分析及對人權之影響」,並新增3子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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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將「第一部分」之「捌、性別議題相關性」之「8-3-2 符合憲法、國際規範、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等要求」修正為「8-3-2 符合憲法、國際規範(包括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)、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等要求」,及備註欄增列檢視法案是否符合公約(CEDAW)規定及其一般性建議,以強調CEDAW之重要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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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將「第一部分」之「玖、評估結果」及「第二部分 程序參與」分別修正為「玖、性別影響評估結果」及「第二部分 性別影響評估程序參與」,以資明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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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旨揭檢視表於行政院全球資訊網「資訊與服務」項下及該院性別平等會性別主流化專區(網址:http://www.gec.ey.gov.tw/)提供電子檔下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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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|
檢送行政院原函及修正「法案及性別影響評估檢視表」1份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