應備文件與注意事項
- 申請人為自然人者,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;法定代理人請檢附關係證明文件影本;指定代理人請檢附委任書。
- 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,請檢附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;法人或團體委託代理人請檢附委託代理授權書。
- 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應於本校所定時間及場所為之。申請人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,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,並不得有下列行為:
(1)添註、塗改、更換、抽取、圈點或污損檔案。
(2)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。
(3)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。
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,本校將停止其閱覽、抄錄檔案,其涉及刑事責任者,移送檢察機關偵辦。
- 依據《政府資訊公開法》及《國立體育大學校務資訊公開辦法》,本校受理申請後將於 15 日內做出准駁決定,必要時得延長,延長期間不超過 15 日。
- 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本校檔案,有檔案法第 18 條、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2 項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,本校得拒絕其申請。
- 依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》,申請閱覽、複製資訊可能需要酌收重製費、影印費或工本費。